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347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2023年02月22日19时许,钟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行政处罚;2025年07月03日23时许,钟XX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江县南江镇“XXXX”出发往平江县南江镇北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106线南江镇桥东村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我局民警将其带至平江县第五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号:湘岳平司鉴[2025]毒鉴字第1371号)所送钟XX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6.01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钟**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岳平司鉴[2025]毒鉴字第1371号)、公安内网查询记录、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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