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大)决字[2025]第026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坛下*******,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坛下*******。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18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新田县龙泉街道新车站有一名疑似吸毒人员,经询问,罗X贵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经人体尿液冰毒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尿检结果、前科记录等证据证实。
  2016年8月因吸毒的行为被郴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