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石)决字[2025]第0310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1时许,朱xx在零陵区石山脚工业园x厂上班时,利用拆解汽车的便利,偷偷的将拆解的铜线、螺丝等部分零件藏在自己身上欲带走,被工厂管理人员当场抓获,被盗物品价值100元左右。朱xx对自己的盗窃行为及偷盗财物价值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朱**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询问笔录;3.证人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