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100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0时,李×身穿黑色短袖,头戴黑色圆形头盔,驾驶一辆黑色雅×牌电动车来到娄星区沃××××奶茶店旁,将停放在该奶茶店旁的一辆电动车内的一组(5个)电瓶偷走,后续李×驾驶雅×电动车来到娄星区“××电动车专卖店”将5个电瓶全出售给店主,所得赃款现金2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