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洞)决字[2025]第163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
  现查明:1、2021年以来,李XX在浏阳市洞阳镇XX社区XX片租用李XX等人宅基地堆放建筑垃圾,截止2025年6月26日,现场仍堆放4400立方米建筑垃圾。2025年3、4月份,李XX以300元每车的价格先后4次指使司机周X将长沙县运输来的4车建筑垃圾非法倾倒在浏阳市洞阳镇XX社区XX片XX河边上。经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认定,均系一般固体废物。经评估,上述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可对周边居民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 2、2025年6月下旬,李**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超有效期的情况下,仍旧将134箱醴陵市春生花炮厂生产的红地毯鞭炮(规格35公分)违规存放在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北园村杨家滩片背屋组273号铁棚子内(居民区),2025年7月4日被执法人员查获。 2025年7月3日,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李XX的陈述与申辩;2、李X、李XX、周X、李XX、高XX、李XX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4、扣押物品清单;5、现场照片;6、消防证明;7、固体废物认定书;8、评估证明;9、现场勘验笔录;10、归案经过;11、户籍资料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没收非法财物(非法储存的鞭炮134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