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118号
被处罚人范**,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11时许,范XX在隆回县XX局大厅以跪拜哭闹的方式大吵大闹,不听现场工作人员的劝说,整个过程持续约5分钟,影响了隆回县XX局正常办公。另查明,2025年4月8日,范XX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2025年4月8日,范**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七日。因因范**现年满7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