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红)决字[2025]第048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枧山*******,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枧山*******。
现查明:2024年1月30日,杨XX因入室盗窃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2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释放之后杨XX不思悔改,于2025年6月29日13时许在衡阳市蒸湘区衡西市场收破烂时,看到衡阳市蒸湘区静园巷衡西市场2栋处祝家国家外围起来的杂物间栅栏门敞开,杨XX遂进入该杂物间,将其中的一辆蓝色小推车、一块油烟机进风口的金属片和一些锤子、扳手之类的工具放入自己带的蓝色蛇皮袋子中盗窃带走。该批被盗物品是受害人祝XX长年放在家中未经常使用的工具,现价值500元左右。违法行为人杨XX盗得上述物品后将其卖给了蒸湘区某收废品人员,获利31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违法行为人杨XX对自己盗窃的违法事实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X的供述与申辩、报警人祝XX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2024年,违法行为人杨**因入室盗窃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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