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117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
现查明:2022年3月中旬曾X邀约范X森一起帮助他人拨打电话搞钱,范X森在明知是在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然同意,范X森从网上购买了一台联想牌手机,并从同学黄X和彭X祥那里各买来一张电话卡,2022年3月20日范X森和曾X来到桃花坪街道磨石村曾X的老家,两人通过两台手机和一根数据线,以远程操控手机的方式帮一网名为“叶子”的人拨打诈骗电话6小时,两人获利2810.15元,范X森分得1200元,范X森分别给了黄X180元,彭X祥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同案犯询问笔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受害人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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