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桥)决字[2025]第0449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3年2月17日,蒋X保把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与银行卡密码借给他人使用,导致其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2023年2月19日,蒋X保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进入一笔6000元涉诈资金,关联一起温州市公安局XX分局“杜XX被裸聊敲诈勒索”案。
以上事实有1、蒋X保询问笔录;2、银行卡流水;3、户籍证明;4、关联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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