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946号

  被处罚人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
  现查明:2023年10月13日13时30分许,董**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F××的小型汽车,沿宁乡市G240线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240线1713KM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董**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64mg/100ml。经查,2018年09月03日,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酒驾前科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单、驾驶证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董**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董**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