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黄)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于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在手机上使用支付宝充值上分参与网络赌博,并且绑定其中国民生银行卡用于下分(卡号6226220647941623),违法行为人刘××在“太阳城”赌博平台共下注11300元,下分两次(一次2000元,一次3000元);违法行为人刘××2024年11月14日在下分的过程中“太阳城”赌博平台将3000元电信诈骗资金作为下分资金转到刘××中国民生银行卡内,随后刘××又将下分的3000元资金充值到“太阳城”赌博平台中,违法行为人刘××在本次网络赌博过程中输了11300元,没有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供述、支付宝充值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