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决字[2025]第053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永兴*******,现住郴州市永兴县永兴*******。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10时许,民警接到上级下发的两卡线索:黄X(身份证号码:43102320041017003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05630001810990)收到一笔来自受害人管X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369436731078)的800元涉诈资金。经民警电话通知后,黄X自行来城关派出所配合调查。经询问,黄X供述了其2025年4月27日将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05630001810990)提供给曹X嘉收钱,该行为已违反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供述 2.受害人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