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9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现住益阳市赫山区龙光*******。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0时21分许,王**饮酒后驾驶湘A17HY0小型普通客车,在益阳市益阳大道与白鹤山路交叉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8mg/100ml。另查明,王**于2019年2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王**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王×卿的陈述、现场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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