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高)决字[2025]第0670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古培*******,现住汨罗市碧桂园十栋*******。
现查明:2025年3月至6月底违法行为人吴XX采取“烫吸”的形式,多次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25年6月22日晚上8时许,吴XX通过微信联系刘X,在刘X处购买了1000元“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然后利用刘X提供的吸毒工具,在家里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吴xx的陈述;2、吸毒人员张x的陈述;3、转账记录;4、到案经过;5、毛发检测报告;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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