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高平*******,现住湖南省吉首市人民*******。
现查明:2025年4月,违法行为人刘XX来到吉首市XX路X号,从房东处接手该门面用以经营XX奶茶店。因加盟店标准,需要对该门面电路进行改造,违法行为人刘XX遂前往供电所办理手续,被告知其门面房产证记载的“湘西州XX公司”与该公司实际名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XX总公司)
存在出入,需要公司开具证明说明系同一公司。因临近五一节假日,该公司放假无法审批,违法行为人刘XX遂在网上找到一商家,将其营业执照上该公司公章通过抠图的方式PS到其制作的3份证明上,随后将聊天记录、付款记录删除。3份证明主要内容为:说明两个公司名称实际为同一公司、说明公司同意进行电路改造、说明租赁。随后违法行为人刘XX将3份证明提交供电所,后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人刘XX的店面电路未得到改造。违法行为人刘XX对其伪造该公司公章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刘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系伪造、变造其他组织印章的违法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刘XX为进行电路改造,通过抠图的方式伪造湘西州XX总公司公章,未开始改造便被公司发现。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法裁量基准》第七十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系伪造、变造其他组织印章,未取得实际利益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事实有1.证人王XX证言、 2.违法行为人刘XX陈述、 3.到案经过、 4.违法行为人刘XX指认笔录及照片、 5.违法行为人刘XX使用的3份加盖抠图公章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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