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不决字[2025]第0069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新化县桑梓镇沙田*******。
现查明李**、曹艳平夫妇以捡废品为生,2025年6月24日23时许,两人来到家附近的新化县上渡街道金资湾广鑫装饰材料店门口,因贪“小便宜”,将摆放在该店门口切割台上的铝合金蜂窝板材当做废品拿走,并以60余元的价格卖给了家附近的一废品店。公安民警联系到李**后,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立马带公安民警将所卖板材从废品店赎回还给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证词、提取的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李续中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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