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高)决字[2025]第0668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西湖*******。
  现查明:2025年3月至7月与违法行为人张x采取“烫吸”的形式,多次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25年7月1日晚上,张x通过微信联系刘杰,在刘杰处购买了1000元“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然后在家里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张x的陈述;2、吸毒人员吴xx的陈述;3、转账记录;4、到案经过;5、尿样检测报告;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