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巨)决字[2025]第068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巨口*******,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巨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违法行为人陈×山为了让其工友李×忠到海南务工,在刘×忠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海南使用李×忠的身份信息为刘×忠伪造了一张更改年龄的假身份证。2025年7月4日,陈×山拿着伪造的刘×忠身份证及十来名工友的身份证在巨口铺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无犯罪记录时被户籍民警发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李明忠的户籍证明、伪造的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