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治)决字[2025]第0146号

  被处罚人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麻阳苗族自治县 *******,现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高*******。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辛xx醉酒后,站在麻阳县高村镇白羊村一组村道的马路边听到准备开车经过的曾x鸣笛后,便走到曾x车子主驾驶室车窗外,耍酒疯、逞强斗狠,将手伸进驾驶室内将曾x脸部打了一巴掌。麻阳县公安局富州派出所民警张xx接警后立即带领辅警滕xx、向xx、滕xx赶到现场,辅警滕xx询问辛xx是否喝酒,辛xx便用手夹着滕xx的脖子,用左手击打滕xx头部一下,随后被在现场处警的民辅警以及村民制止。辛xx欲再次找现场处警的民辅警麻烦,又被现场处警的辅警向xx及村民制止。辛xx用右手朝着辅警向xx左侧头部太阳穴处击打一拳,再次被现场民辅警及村民拉开。经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曾x、滕xx、向xx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未构成轻微伤。违法行为人辛x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辛**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