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弼)决字[2025]第066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现住汨罗市归义镇铁西*******。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于2025年1月30日左右,2025年2月初,2025年2月中旬,2025年2月下旬在窑X社区傲花X路X飞(已死亡)家中二楼客厅,X飞拿出以前购买的冰毒、麻古混合物,两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古的混合物,;2025年2月底至2025年6月28日共计40余次,违法行为人刘X在郑X处购买的9克并、8粒麻古,后全部自己一人在罗城社区铁西生活小区10排11栋2楼卧室中,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古的混合物。于2025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液检测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的询问笔录;2.刘×部分聊天记录;3.刘×微信交易流水;4.刘×尿液检测;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