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井)决字[2025]第1635号

  被处罚人伍**,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油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油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况XX因生活拮据,通过互联网途径联系电信诈骗分子,双方约定按照每拨打一个客户电话就能获取3元的报酬,利用“电话卡”的方式进行诈骗。2025年6月初至2025年7月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况XX和伍XX(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一起在长沙市雨花区XXX街道XXXX城2栋4单元201房,使用伍XX身份信息注册的电话卡(XXXXXXXX)冒充京东客服拨打上线提供的客户电话,以京东老客户赠送生活日用品为由骗取客户收货地址、姓名等信息,在获取客户具体信息后转交上线人员,再由上线人员继续跟进,致使客户被骗。违法行为人况XX和伍XX为了谋取私利,在明知该行为是在帮助上线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仍然利用“电话卡”的方式骗取客户信息,两人共计非法获利5000元。两人的行为致使江苏省无锡市XX区被害人袁X遭遇电信网络诈骗81321.81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况XX、伍XX的陈述;被害人袁X的陈述;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其他书证材料;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