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禁)决字[2025]第0309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5月底,阳某在长沙某某泉足浴上班期间,与同事“阿龙”和“阿豪”在足浴店楼下吃夜宵喝酒聊天时,“阿豪”声称其手中有毒品冰毒和麻古问阳某要不要一起吸食,阳某说想一起吸食。“阿龙”和“阿豪”两人喝醉酒后先回足浴店,并喊阳某到御天泉足浴店的办公室旁边的足浴房内去找他们。阳某吃完夜宵后,到御天泉足浴店的办公室旁边的足浴房找到“阿龙”和“阿豪”时,“阿龙”与“阿豪”正在房间内使用自制“水壶”吸食毒品冰毒,阳某进入房间内从“阿龙”的手中接过“水壶”,并坐在“阿豪”身边,“阿豪”用打火机烧烤锡纸上的毒品产生毒烟给阳某吸食,阳某吸食了十多口冰毒和麻古,三人在房间内共吸食了约1克的毒品冰毒与麻古。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