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法相*******,现住武冈市安乐乡紫甸*******。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中午11时许,戴**与肖四龙在武冈市柳山路麻将馆打麻将时,戴**糊了牌与肖四龙发生口角,戴**用拳头打了肖四龙的头部,用脚踩了肖四龙的肩膀。
以上事实有戴**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肖四龙的陈述,到案经过,公安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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