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滩)不决字[2025]第0132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7时许,刘海华以为自家南瓜藤被刘**损坏,就在田里骂刘**,并走到刘**的田里拔了刘**的辣椒树。2025年6月15日19时许,刘**路过刘海华家门口的时候,便询问刘海华为何拔其辣椒树,并告知刘海华的南瓜藤系刘海华的丈夫刘XX损坏的,但刘海华认为系刘**挑拨教唆其老公才损坏自家的南瓜藤,于是和刘**发生口角冲突,随后刘海华用手打了刘**两耳光,还用竹竿打了刘**头部,但被刘**挡住,没打中刘**头部。出警当天,刘海华并未告知出警民警刘**打了其大腿的事情。2025年6月16日,民警在制作刘海华询问笔录时,刘海华才告知民警称2025年6月15日刘**也用竹竿打了其左边大腿。且案发现场只有刘海华和刘**。
  以上事实有刘海华的询问笔录;刘**的询问笔录;伤情照片;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因刘盛床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刘盛床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