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镇)决字[2025]第1635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夏铎*******,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夏铎*******。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至7月1日,为牟取私利,徐**在熊维(另案处理)的招募下,从朋友彭准处借来一张联通电话卡18508404114提供给熊维来用于操作“接听口”业务,且帮助熊维看管和维护“接听口”设备来进行非法获利,该作案号码导致受害人何世平被诈骗11772.2元、受害人林志菊被诈骗6000元,徐**总共非法获利2998元。
以上事实有1、徐xx的陈述和申辩;2、同案人熊xx的证言;3、彭xx的证人证言;4、受害人何xx,贾xx,林xx的陈述;5、辨认笔录;6、作案手机卡、话单、开户信息;7、支付宝、微信账单流水;8、现实表现;9、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没收违法所得(2998元)。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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