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三)决字[2025]第019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炎陵县和盛家园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6时许何xx使用以自己网购的气瓶、气阀、铝管等材料制作的一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发射器,装填好含有兽用麻醉药的注射器,在炎陵县霞阳镇霍家村使用该发射器发射注射器打死了一条约30斤的黄色毛发土狗。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1.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2.被嫌疑人打死的黄狗系约30斤重的土狗,根据目前狗肉市场行情价格,价值约450元。
3.土狗系散养,存在咬人的风险,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4.嫌疑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打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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