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红)决字[2025]第048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有多次盗窃前科,其出所后不思悔改,于2025年7月4日6时许在衡阳市蒸湘区衡西市场里面趁受害人刘××买菜之际,将其停放在身旁的电动车内侧兜内的一台VIVO手机盗走,该手机系受害人于2024年10月份花费1600余元购买,违法行为人李××随后迅速逃离现场,在准备将手机卖掉的时候,被我所民警抓获,该手机被追回,违法行为人李××对自己盗窃手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刘XX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李XX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截图,涉案手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2025年6月11日因盗窃手机被石鼓公安分局青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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