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1200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石马镇石马街24*******,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顺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xx因其儿子罗xx和范x有经济纠纷,为帮助罗xx讨要债务,2025年5月16日至7月3日,违法行为人罗xx多次来到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x小区骚扰受害人范x及其家属,并多次在范x的家门口以及电动车上面泼异物。违法行为人罗xx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受害人范x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并对小区的正常秩序造成影响。2025年7月4日,违法行为人罗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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