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67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德*******,现住城际空间站柏仕6*******。
  现查明:2025年3月26日,刘××以图财为目的,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厦附近,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17002920172343809,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黄兴支行)出借给他人使用,以线上手机操作收款后再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微信转账银行取现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刘××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在非法出借期间共计汇入非法资金14000元,刘××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
  以上事实有刘**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外单位立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