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澧)决字[2025]第006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涔南镇*******,现住澧县豪盛国际1期*******。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李××在明知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仍然驾驶牌号为湘J×××××的小型普通客车,由长沙市出发前往澧县。22时27分,李××驾驶该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湖南段××××公里×××米(××收费站出口内广场)处时,因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内网查询件、湘J×××××小型普通客车信息内网查询件、现场查获照片、查获经过、历史违法记录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2024年11月26日曾因无证驾驶被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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