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80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东门街*******,现住湖南省道县东门街*******。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09时许,唐**到我中队陈述:2022年5月13日21时许,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道县清塘至大坪铺路段道县清塘至大坪铺路段0公里(44001)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为79mg/100ml,后经系统查询,唐**于2021年03月10日21时43分许在道县国道3571143公里(10357)路段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处罚(吹气结果为143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因其罚款已在交管系统中缴纳,本次处罚不再缴纳。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饮酒驾车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交警系统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