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94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笔架*******,现住益阳市赫山区笔架*******。
  现查明:2025年06月03日20时25分许,徐×增饮酒后驾驶湘H006××小型普通客车,在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与大桃路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徐×增现场提出抽血检验。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6.6mg/100ml。另查明,徐×增于2022年1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于2024年7月10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徐×增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徐×增的陈述、现场查获经过、徐×增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