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峒)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单位:吉首市****,地址:,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2025年4月22日至5月13日期间,违法单位吉首市××量贩式娱乐中心(下简称××KTV)以营利为目的,××KTV实际管理人刘×以租借××KTV场地的方式,为施××等人组织多名“男模”在××KTV内进行陪侍客人喝酒、唱歌提供条件。其中刘×以一个月租金36,800元的价格,将××KTV场地使用权租借给施××等人组织“男模”进行以营利为目的陪侍。
××KTV实际负责人刘×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KTV场地进行以营利为目的陪侍情况下,仍将××KTV场地租借给他人,系为提供以营利为目的陪侍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违法单位吉首市××量贩式娱乐中心的行为构成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四十三条之规定,系为提供以营利为目的陪侍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刘×作为××KTV的实际控制人,将××KTV场地租借给他人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非法获利73,600元人民币。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四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决定没收刘×违法所得73,600元人民币,并责令吉首市××量贩式娱乐中心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考勤表、违法人员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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