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1634号

  被处罚人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融安县大坡乡*******,现住广西融安县大坡乡*******。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韦××为牟取利益,经翁××的介绍,了解到通过支付宝扫码帮他人代付的黑灰产业。因其经济条件不佳,为牟利,遂参与以翁××为首的团伙,一同从事帮他人代付的违法活动。韦××在明知付款资金来源不明,且代付后相关支付宝账号、银行卡会被限额、冻结的情况下,依然使用自己名下多个支付宝账号及他人账号继续进行代付活动。违法行为人韦××自2025年4月底开始一直从事代付至今,并为诈骗实施团伙提供代付美洽客服等服务。
  以上事实有韦××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韦**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