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陇)决字[2025]第0316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08时许,违法行为人杨××驾驶一辆号牌为湘××的红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经过陇城镇××村路口路段时,因杨××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杨××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与申辩;2、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3、户籍及前科查询;4、到案经过;5、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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