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东胜*******,现住安化县江南镇东胜*******。
现查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18日足球世界杯期间,王XX受王X邀请,约定以每股一万元人民币共出资10万元从事世界杯赌球坐庄,王XX占股10%。通过由王X等人在创立“2022” 等赌客群并在群内发布赌球赔率,王XX负责提供收款账户接收赌博资金、接单报单等行为进行赌球坐庄活动。经查明,王XX共亏损6万余元。
2024年4月14日,王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5年1月2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对王X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到案经过说明、辨认笔录、不起诉决定书、户籍底卡以及王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王**的行为构成为赌博,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因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王**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王**折抵行政拘留五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