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634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围*******,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围*******。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8时许,朱××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载着胡××、胡××二人,三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从大围山镇东门村前往大围山镇中岳村漂流,在行至大围山镇东门村××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1、朱××的陈述和申辩;2、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4、违法现场照片;5、胡××、胡××的证人证言;6、户籍证明;7、到案经过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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