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X于2024年12月XX号下午14时许,其在自家XX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的一个水池旁边,捡到受害人冯XX遗失在此处的一部华为荣耀手机,发现该手机没有设置手机屏保以及微信支付密码,该手机内的微信里面还有三千多块钱的零钱可直接使用,刘XX遂产生使用该手机内的微信零钱用于自我购物消费的想法。后刘XX带着其母亲胡XX与其女儿吴XX到珠晖区的各个店铺使用该手机进行消费购物,该手机内的微信零钱被刘XX挥霍一空,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24年12月XX日下午14时57分至12月17日15时53分,刘XX在酃湖万达的XX超市分别购买了4笔食用油、肉类等生活用品,分别使用捡到的手机支付了99.90元钱、299.70元钱、546.00元钱和691.75元钱,共计在酃湖万达的XX超市使用捡到的手机盗刷消费了1637.35元钱。
二、2024年12月XX日16时30分至12月17日16时37分,刘XX在衡阳市珠晖区XX店使用捡到的手机分二笔购买消费购物了炒货,分别盗刷消费了267元钱和30元钱,共计在衡阳市珠晖区XX店盗刷消费了297元钱。
三、2024年12月XX日17时04分至17时05分,刘XX在衡阳市珠晖区XX超市(苗圃店)分两笔购买了大米、水果等日常生活用品,分别使用捡到的手机盗刷消费了897.08元钱和41.70元钱,共计在衡阳市珠晖区XX超市(苗圃店)盗刷消费了897.08元钱。
四、2024年12月XX日17时25分至26分,刘XX在衡阳市珠晖区XX店(光明店)分两笔购买了蛋糕,分别盗刷消费了41.60元钱和139元钱,共计在衡阳市珠晖区XX店(光明店)消费了180.6元钱。
综上所述,刘XX使用捡来他人的手机在酃湖万达的XX超市、衡阳市珠晖区XX店、衡阳市珠晖区XX超市(苗圃店)和衡阳市珠晖区XX店(光明店)分十笔共计使用他人手机盗刷微信零钱消费了3053.73元钱。违法行为人刘XX对盗刷他人微信零钱3053.73元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违法行为人刘XX已主动退赃,并积极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XX询问笔录;2、受害人冯XX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现场监控录像截图;6、购物消费记录;7、领条和谅解书;8、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在捡到他人手机之后先后进行盗刷他人手机内的微信零钱3053.73元钱,盗窃金额巨大,属于情节较重情节。
但违法行为人刘**在事后能够主动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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