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大)决字[2025]第0939号

  被处罚人l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
  现查明:2025年3月许,非法入境人员la×××io(音译,真实身份未知)以翻山的方式从缅甸兰迪地区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云南境内,后被人运送至湖南省长沙市,2025年6月29日晚,非法入境人员la×××io被肖乐等人驾车送至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大栗港镇兴坪村,于2025年7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文书能证明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la×××io的陈述能证实其从缅甸兰迪地区偷越过边境达到中国境内的违法事实,3.证人证言能证实la×××io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进内的违法事实,4.到案经过能真实la***的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la***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