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黄)决字[2025]第060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
  现查明:彭xx、彭xx系桂阳县方元镇xx村村民,彭xx在桂阳县方元镇xx村的“四方鱼塘”曾因临暴雨涨水倒灌至彭xx的农田,导致彭xx作物受损。因此,桂阳县方元镇政府协助彭xx在“四方鱼塘”修建一出水口,但彭xx觉得水位较低,于是在出水口处使用泥巴修建围挡将水位增高。2025年6月9日中午12时许,彭xx怕下雨涨水遂将彭xx“四方鱼塘”内修建的围挡挖开,彭xx得知此事后与彭xx在桂阳县方元镇xx村4组“四方鱼塘”岸边产生口角,彭xx使用左拳击打彭xx的左肋部位,致使彭xx受伤。
  以上事实有彭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彭xx元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一、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二、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