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5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3时20分,刘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的XXX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刘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75mg/100mL,经民警查询发现刘某2020年8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于同年8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行政处罚。经查证,刘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驾处罚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