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578号

  被处罚人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新桂*******。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晚18时许,违法行为人晏xx乘摩的前往株洲市xx附近从微信好友xx处以300元人民币现金购买了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一枚,随后晏xx于7月2日晚20时许在株洲市荷塘区xx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于7月2日晚22时许在荷塘区xx便利店门口与违法行为人陈xx轮流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经现场检测,违法行为人晏xx的尿液毒品检测呈依托咪酯阳性。经现场检测,违法行为人晏**的尿液毒品检测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晏**的陈述与辩解、检查笔录、对案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相关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晏**系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依法减轻处罚。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晏**曾于2021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晏**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