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80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西洲街*******,现住湖南省道县西洲街*******。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09时许,何**到我中队陈述:2023年8月3日16时许,何**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道县潇水中路与营江路交叉路口(64505)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为58mg/100ml,后经系统查询,何**于2011年06月23日01时30分许在佛山市平洲东信南路六合居路段(94121)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处罚(吹气结果为128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因其罚款已在交管系统中缴纳,本次处罚不再缴纳。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饮酒驾车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交警系统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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