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鹿)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 陶X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酒吧出于好奇找他人讨要了一支含有少量“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并将其带回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岳武村滨湖片的家中。当日下午3时许,陶X在家中独自吸食了该支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1日,陶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上述违法行为。经提取陶X的新鲜尿液检测“依托咪酯”类呈阳性。
2016年9月,陶*因吸毒被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陶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1日,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吸食“依托咪酯”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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