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02号
被处罚人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仁义*******,现住湖南省桂阳县仁义*******。
现查明:2025年3月16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栗××在桂阳县龙潭街道芙蓉西路××大门附近一麻将馆门口将受害人黄××(男,四岁)正在玩的手机抢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将抢夺来的手机贩卖给手机回收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及现场勘察记录等证据证实。
受害人系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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