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135号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罗***
  现查明:2024年03月07日09时XX市公安局XX大队线索移送函至我所,要求对XX商务酒店关于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宾馆进行处罚,我所领导交办到三中队进行办理。经查2023年7月15日朱xx在耒阳xx酒店707房对未成年人陆xx进行强制猥亵,猥亵后嫌疑人朱xx逃离现场,该酒店未对犯罪嫌疑人朱xx和受害人陆xx进行实名制登记入住且未电话询问未成年人陆xx的监护人。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陆xx的陈述;2.调取的开房记录;3.宾馆法人罗xx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