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1000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金凤*******,现住湖南省新化县金凤*******。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09时39分许,戴××在沃××二楼××台球俱乐部大厅前台处拿起了一部绿色IPhone12手机(128G),戴××通过趁人不注意将手机藏入自己裤子口袋里的方式实施盗窃,将该手机偷走并变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