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公(西)决字[2025]第003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株木*******,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株木*******。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违法人邓**因手头缺钱前往西湖管理区西湖镇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在西湖镇南圆盘艾玛电动车行对面坪里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10个,第二天早上将10个电瓶销赃后非法所得700元;7月2日违法人邓**再次前往西湖管理区西湖镇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在西湖镇南圆盘艾玛电动车行对面坪里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1个后发现警车开至附近,遂弃车逃跑。7月4日被民警在其家中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邓**的供述;2、报案人张秋梅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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