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5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中沙*******,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2时37分,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架号尾号为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的XXX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查询发现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查证,罗某某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