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48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沿江北路247号,现住衡阳市石鼓区西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在市蒸湘区xxxxx小区x栋x单元xx楼自习室自习时,因抖腿影响到同桌陈某某学习,陈某某书写纸条提醒刘某,刘某对此心生不满,起意报复。当日12时许,刘某事先使用自习室一次性水杯从厕所蹲坑舀水,趁陈某某离开自习室之际将该污水倒入陈某某的水瓶中,陈某某回来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饮用了水杯中的污水。次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再次采用相同方式向陈某某的水瓶与饮料中倒入厕所蹲坑污水,陈某某回来后再次饮用了水杯中的污水。16时许,刘某再次准备实施该行为时发现陈某某留下的手机处于录屏状态,意识到自己的报复行为已被发现,于是将陈某某手机拍摄的视频删除后回到座位。陈某某回到自习室发现自己手机视频被删除,在恢复视频后发现是刘某所为后便报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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